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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篇開業實務還是待審。下面的條文連結可以往下查,但在標成已審之前,不要把它當成法律、稅務、勞保或健保建議。

行號、有限公司、一人公司,先分清三種東西

一人有限公司是股東只有一人的有限公司。行號是獨資或合夥,不是法人。自然人不能一個人發起股份有限公司。

最後查核日
2026-10-17
驗證等級
官方文件
審稿狀態
待審
頻道
開業實務

想一個人登記,法令上的公司路徑是有限公司。行號沒有公司的法人地位,股份有限公司原則要兩位發起人。

做了什麼

把「一人公司」放回公司法的分類裡看。公司法第 1 條所稱的公司,是以營利為目的、依照公司法組織登記成立的社團法人。第 2 條把公司分成無限公司、有限公司、兩合公司、股份有限公司。

第 98 條寫:有限公司由一人以上股東所組成。第 99 條寫:各股東對於公司之責任,除第二項規定外,以其出資額為限。第二項接著寫,股東濫用公司之法人地位,致公司負擔特定債務且清償顯有困難,情節重大而有必要者,該股東應負清償之責。

股份有限公司走另一條。第 128 條寫應有二人以上為發起人。第 128 條之 1 允許政府或法人股東一人所組織的股份有限公司不受二人限制。條文沒有寫自然人一人可以發起股份有限公司。

行號不是這四種公司。商業登記法第 3 條寫:本法所稱商業,指以營利為目的,以獨資或合夥方式經營之事業。臺南市政府經濟發展局的說明頁把公司定義成依照公司法組織登記成立的社團法人,把行號定義成獨資或合夥。商業登記法第 28 條並寫,商業之名稱不得使用公司字樣;同一直轄市或縣(市)不得使用與已登記商業相同的名稱,條文另有例外。

結果

一個人要的「公司」,法令文字對得上的是有限公司。行號是商業登記,不是公司法上的法人。股份有限公司的一人例外,條文限於政府或法人股東。

有限責任不是一張免死金牌。第 99 條第二項把濫用法人地位、公司因此背了特定債務而且明顯還不起、情節重大而有必要的情形,拉回該股東自己負責。什麼情況會被認定,這條沒有列清單。

要注意

這篇沒有比較稅負,也沒有說哪一種比較省。名稱能不能用,要先做預查,不要只看這段文字。合夥對外怎麼還債,商業登記法這幾條沒有寫完,要另看民法合夥章,本篇不代填條號。

登記之後還有勞保、健保、發票,那些是別篇。全部都還是待審。

可複製的 prompt

你是台灣開業資料整理助手。只根據我貼上的條文做對照,不要補你記得的數字或實務。條文沒寫的格子填「條文未寫」。

我的情況:
- 想選的組織:
- 股東或合夥人人數:
- 有沒有打算用「公司」兩個字:

請輸出三欄:行號、有限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每欄只回答:是不是法人、最少幾人、名稱限制、責任條文有沒有寫到出資額。不要建議我選哪一種。

原始出處

常見問題

一人公司是新的公司種類嗎?

公司法把公司分成無限、有限、兩合、股份有限四種。一人公司不是第五種,而是股東只有一人的有限公司。

一個人可以開股份有限公司嗎?

公司法第 128 條規定股份有限公司應有二人以上為發起人。第 128 條之 1 的一人例外,寫的是政府或法人股東,不是自然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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