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人公司是不是股東自己說結束就結束?
公司法第 113 條規定,有限公司解散應經股東表決權三分之二以上之同意。只有一名股東時,表決權在這個人身上。公司法第 24 條另規定,解散的公司除合併、分割或破產外應行清算。
這篇開業實務還是待審。下面的條文連結可以往下查,但在標成已審之前,不要把它當成法律、稅務、勞保或健保建議。
公司法規定,解散的公司除合併、分割或破產外應行清算。有限公司解散要股東表決權三分之二以上同意。行號的停業、復業、歇業登記免規費。
公司解散後,除了合併、分割或破產,要進入清算。行號結束是商業登記裡的歇業,不是把公司法的清算程序直接套上去。
把「不做了」拆成公司的解散清算,和行號的歇業登記。
公司法第 24 條寫:解散之公司除因合併、分割或破產而解散外,應行清算。第 25 條寫:解散之公司,於清算範圍內,視為尚未解散。第 26 條允許清算中的公司為了結現務及便利清算,暫時經營業務。
有限公司放在第 113 條:公司變更章程、合併及解散,應經股東表決權三分之二以上之同意。同條寫,除前項規定外,公司變更章程、合併、解散及清算,準用無限公司有關之規定。
第 397 條寫:公司之解散,不向主管機關申請解散登記者,主管機關得依職權或據利害關係人申請,廢止其登記。除命令解散或裁定解散外,主管機關應定 30 日期間,催告公司負責人聲明異議。
行號沒有被寫進這些公司清算條文。商業登記規費收費準則第 3 條把「申請停業登記、復業登記、歇業登記」列為免繳規費。這表示停業、復業、歇業是商業登記程序裡的項目。準則沒有寫申請書怎麼填。
一人有限公司要結束,仍是公司法上的解散,而且要清算,除非走的是合併、分割或破產那些例外。表決權三分之二以上同意,在只有一名股東時,算術上就是這名股東的同意。章程若還有別的記載,以章程和主管機關表格為準,本篇不把算術說成登記一定會通過。
不申請解散登記,主管機關可以廢止登記,而且一般情形會先給負責人 30 日表示異議。
行號的歇業登記,這次能確定的是規費準則把它和停業、復業放在免規費。它不是公司法第 24 條的清算。
清算裡的資產、債務、稅務申報,公司法這幾條沒有寫完。所得稅法第 75 條對決算、清算申報另有規定,稅怎麼算要看那一篇和國稅局,不在這裡展開。
不要只辦稅籍停業、卻忘了公司解散登記,或反過來。兩套登記分屬不同機關的表格,本篇沒有逐步清單,因為沒有把每一份申請書核完。
商業名稱在解散後多久可以被別人使用,公司法第 26 條之 1 附近有十年等規定。這篇不把它簡化成「結束隔天名字就放出來」。
你是解散程序的條文整理助手。只根據我貼上的公司法與商業登記規費準則句子,列出這一種組織結束時條文點名的程序。不要編申請書填法,不要估計稅。 組織: 股東人數: 請分開寫:解散決議門檻、要不要清算、不申請解散登記的後果、行號歇業在規費條文裡被放在哪一類。沒寫到的步驟標「條文未寫」。
公司法第 113 條規定,有限公司解散應經股東表決權三分之二以上之同意。只有一名股東時,表決權在這個人身上。公司法第 24 條另規定,解散的公司除合併、分割或破產外應行清算。
商業登記規費收費準則第 3 條把申請停業登記、復業登記、歇業登記列為免繳規費的情形。
公司設立規費按資本額每 4,000 元收 1 元,最低 1,000 元,線上每件減 300 元。行號設立每件 1,000 元,線上減二成。
勞保局寫明,新公司只有負責人、沒有員工,不得成立投保單位只替負責人加保。雇主若自願加保,要和員工在同一個投保單位。
一人有限公司是股東只有一人的有限公司。行號是獨資或合夥,不是法人。自然人不能一個人發起股份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