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號是不是比較不會被課兩次?
財政部說明,獨資或合夥免課營所稅,但盈餘仍是資本主或合夥人的營利所得,要併入綜合所得稅。稅務入口網說明,股利 8.5% 可抵減稅額和 28% 分開計稅,適用的是公司、合作社及其他法人分配的股利或盈餘,不是這一種行號盈餘。
這篇開業實務還是待審。下面的條文連結可以往下查,但在標成已審之前,不要把它當成法律、稅務、勞保或健保建議。
獨資、合夥免徵營所稅,盈餘仍要併入資本主的綜合所得稅。公司課營所稅;股東拿到的股利可以選擇 8.5% 抵減或 28% 分開計稅。
行號的盈餘不課營所稅,但要併進負責人的綜所稅,也不能用股利的 8.5% 抵減。公司先有營所稅,股利才有兩種計稅方式可選。
只比較兩種組織的稅「出現在哪裡」,不比較誰比較省,也不列費用清單。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的說明寫:獨資或合夥組織營利事業自 107 年度起免課徵營利事業所得稅,但盈餘仍屬獨資資本主或合夥人的營利所得,應併入綜合所得稅申報。說明引的是所得稅法第 71 條,並舉了一個漏報行號盈餘而被補稅處罰的例子。
所得稅法第 75 條寫:獨資、合夥組織之營利事業辦理當期決算或清算申報時,無須計算及繳納其應納稅額;其營利事業所得額,由獨資資本主或合夥人依第 14 條第 1 項第 1 類列為營利所得,課徵綜合所得稅。小規模營利事業無須辦理該項申報,由稽徵機關核定後直接歸併。
公司不是這條路。所得稅法第 5 條寫,營利事業全年課稅所得額在 12 萬元以下者免徵營利事業所得稅;超過 12 萬元者,就其全部課稅所得額課徵 20%,但其應納稅額不得超過課稅所得額超過 12 萬元部分之半數。同條第 3 款的 18%、19% 只寫 107、108 年度。
股東從公司拿到的股利,稅務入口網寫兩種選擇。合併計稅:全戶股利及盈餘併入綜合所得總額,按合計金額的 8.5% 計算可抵減稅額,每一申報戶每年以 8 萬元為限;入口網寫,約 94 萬元以下的股利可全額享有抵減,餘額可以退稅。另一種是不併入綜合所得總額,按 28% 分開計算。入口網註明法條是所得稅法第 15 條。節稅手冊寫,這兩種方式是個人獲配公司、合作社或其他法人股利或盈餘時的選擇。
同一本手冊把獨資、合夥業主的營利事業所得額分開寫,不放進上述股利二擇一。
行號:事業本身不算、也不繳營所稅結算稅額,盈餘進到資本主個人的營利所得,跟薪資等其他所得合併計稅。它不是股利憑單上的那種股利,用不上 8.5% 抵減,也沒有 28% 分開計稅。
公司:事業的課稅所得超過 12 萬元時,全部所得額先面對 20% 的營所稅,並受「稅額不得超過超過 12 萬元部分之半數」的限制。之後分配給個人的股利,申報戶再在 8.5% 抵減(上限 8 萬元)和 28% 分開計稅之間選擇。
所以「公司會被課兩次、行號不會」這句話不完整。行號是換成個人綜所稅的稅率;公司是營所稅加上股利那一層。哪個數字比較低,要看所得金額和扣除額,本篇不算案例。
這不是節稅清單。費用能不能列,看它是不是業務上的支出、有沒有憑證,標準在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本篇不舉「哪些私人花費可以過」。
未分配盈餘是否另有加徵、稅率多少,這次沒有打開現行條文逐字核對,所以不寫稅率。
北區國稅局的例子是漏報被補稅。行號免營所稅,不代表個人申報可以省略那筆盈餘。
你是稅制整理助手,不是節稅顧問。只根據我貼上的所得稅法與財政部句子,說明這一種組織的所得會出現在哪一張申報書。不要設計費用、不要建議把家用開支放進公司。 組織型態: 我貼上的條文: 請輸出:要不要辦營所稅申報、盈餘進個人時屬於什麼所得、能不能用 8.5% 可抵減稅額。條文沒寫的寫「未寫」。
財政部說明,獨資或合夥免課營所稅,但盈餘仍是資本主或合夥人的營利所得,要併入綜合所得稅。稅務入口網說明,股利 8.5% 可抵減稅額和 28% 分開計稅,適用的是公司、合作社及其他法人分配的股利或盈餘,不是這一種行號盈餘。
所得稅法第 5 條寫,營利事業全年課稅所得額在 12 萬元以下者免徵;超過 12 萬元者,就其全部課稅所得額課徵 20%,但應納稅額不得超過課稅所得額超過 12 萬元部分的半數。
公司法規定,解散的公司除合併、分割或破產外應行清算。有限公司解散要股東表決權三分之二以上同意。行號的停業、復業、歇業登記免規費。
公司設立規費按資本額每 4,000 元收 1 元,最低 1,000 元,線上每件減 300 元。行號設立每件 1,000 元,線上減二成。
勞保局寫明,新公司只有負責人、沒有員工,不得成立投保單位只替負責人加保。雇主若自願加保,要和員工在同一個投保單位。